普發現金、預算法與違憲爭議:深度解析

 前言

本簡報旨在深入探討台灣近年來「普發現金」政策所引發的預算法與違憲爭議,並援引法律專家楊貴智與劉珞亦在「法客電台 Video Podcast EP23」節目中的對談,歸納主要論點,解析核心爭議,並提供背景資訊與潛在影響。


一、普發現金政策的背景與緣起

1. 「超徵」稅收的誤解與「歲計賸餘」的真相

「超徵」的定義與誤區: 楊貴智律師指出,「超徵」是指政府實際收到的稅收比預估的多。然而,「超徵」不等於政府有錢剩下來。預估稅收與實際稅收之間的差額,仍可能用於其他支出,因此,單純以「超徵」來判斷政府財政盈餘是錯誤的。

「歲計賸餘」才是關鍵: 真正衡量政府是否有錢剩餘的專業名詞是「歲計賸餘」。例如,2023年台灣的歲計賸餘約為3589億元,扣除還債後剩餘約1600億元。因此,所謂「政府超徵人民很多錢,要還稅於民」的說法是有問題的,應改為「政府有歲計賸餘,是否要發放給民眾」來討論。

2. 政策動機的多元性

經濟刺激與關稅影響: 普發現金政策的提出,最初是為因應國際情勢,特別是美國前總統川普的關稅政策可能對台灣經濟造成的衝擊,希望透過發放現金來強化民眾消費韌性,擴大內需,避免經濟衰退。

政治考量與「買票」質疑: 兩位主持人認為,普發現金的提出也有深層的政治考量。劉珞亦律師提到,國民黨在年初就已有應對「大罷免」的兩招:增加國定假日「還假於民」和普發現金「還錢於民」。楊貴智律師更直言,這本質上是「政策買票」,因為發放時機與金額的設定,並非完全基於當前實際的經濟需求。

二、普發現金的經濟學視角與挑戰

1. 凱因斯理論的乘數效應

刺激消費: 凱因斯理論認為,普發現金可以透過刺激消費,產生「乘數效應」。當政府發放現金給民眾,民眾消費後,這些錢會流向商家、員工等,他們再將賺到的錢繼續消費,從而帶動整體經濟活絡。

前提條件: 這種政策在經濟體系缺乏消費動能,例如大蕭條時期,民眾不敢消費、傾向儲蓄時,政府介入「點燃經濟引擎」具有重要作用。

2. 普發現金的「漏洞」與潛在弊端

儲蓄效應: 經濟學家弗里曼指出,人類是理性的,如果經濟前景不確定,民眾拿到現金可能會選擇儲蓄而非消費,特別是當預期未來會有其他費用(如電費上漲)時。這會導致乘數效應無法有效發揮。因此,過去政府常發放「消費券」或「振興券」並設有使用期限,以強迫民眾消費,避免現金被儲蓄。

資金外流: 普發現金旨在推升國內經濟動能,但若民眾將現金用於購買國外商品或出國旅遊,資金將流向境外,無法有效刺激國內經濟。

通膨風險: 若市場已處於充分就業、供應充足的活絡狀態,再投入大量現金,可能導致需求過剩而引發通貨膨脹,如同美國拜登政府的寬鬆貨幣政策被認為造成通膨問題。

排富爭議: 普發現金若不排富,對於富人與窮人的刺激效果可能不同。窮人可能更傾向將錢用於日常消費,而富人可能用於投資或儲蓄,對經濟的刺激效果有限。

3. 台灣當前經濟狀況的判斷

刺激消費的必要性? 節目中提及,目前台灣經濟是否需要普發現金來刺激動能,仍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。主持人認為,當前對川普關稅的擔憂尚未實質發生,台灣經濟狀況仍不明朗。

排富與補助特定產業: 除了普發現金,專家也提出其他更具針對性的做法,例如將資金發給真正有需要的人(排富),或補助受損嚴重的特定產業,如疫情期間的紓困貸款,以更精準地活絡經濟或提供急難救助。

三、預算法與違憲爭議的核心

1. 憲法第70條的規定與「責任政治」原則

核心條文: 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: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,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。」這項規定旨在維護「責任政治」原則。

責任政治: 楊貴智律師解釋,責任政治旨在明確國家施政的責任歸屬。行政體系負責執行政策並編列預算,立法體系則負責監督。若立法體系可任意增加預算,當國家財政出現問題時,責任歸屬將會混淆,無法有效追究。

2. 立法行為對預算的間接影響

法律案與預算案的區別: 節目中指出,雖然憲法第70條限制立法院增加預算案支出,但立法委員透過修訂法律案,仍可能間接導致預算增加(例如新增法庭直播規範,需編列設備預算)。預算法第91條也規定,法律案若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,需先徵詢行政院意見,這表示立法院可以透過立法導致預算增加,但不必然違憲。

3. 過往大法官解釋的案例分析

釋字第264號解釋(公教人員年終獎金案):案例事實: 1990年,立法院決議為公教人員加發半個月年終獎金,行政院對此聲請大法官解釋。

大法官見解: 大法官認為,立法院的此項決議雖然不是直接提出預算案,但實質上構成對行政院預算案「增加支出之提議」,違反憲法第70條,因此該決議不生效力。核心精神仍在維護「責任政治」,由行政院負責編列年度施政計畫所需的預算。

釋字第391號解釋(預算案調整案):案例事實: 1995年,立法院質疑是否能在不改變總預算額度下,在預算內部進行項目調整(例如將甲部會預算減少,乙部會預算增加)。

大法官見解: 大法官認為,預算案是政府一年期的花費計畫,與長期性的法律規範不同。立法院雖然可以審議預算,但只能刪減不合理的預算,不能自行重編或任意調整項目,否則仍會混淆責任政治,影響行政院的施政計畫責任。

釋字第520號解釋(核四預算案):案例事實: 民進黨執政後,決定停建核四,行政院因此不編列核四預算,國民黨則反對。爭議點在於,行政院是否可片面決定不編列重大政策的預算。

大法官見解: 大法官認為,若停止預算會影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(如總統薪水),或涉及「國家重要政策」的變更,行政院不能片面決定,必須經過立法院的「參與機制」。核四案因涉及能源儲備、環境生態、龐大經費等,屬於國家重要政策,行政院不編列預算需向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。若立法院決議反對不編列,行政院有義務編列。

「國家重要政策」的模糊性: 節目中指出,釋字520號解釋後,對於何謂「國家重要政策」的標準仍相當模糊,這可能成為未來行政與立法衝突的潛在導火線。

4. 普發現金條例的違憲風險評估

形式為法律案,實質為預算案? 兩位主持人討論的焦點在於,此次國民黨通過的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」表面上是法律案,但其第三條第九款(發放新台幣一萬元)若結合第八條(要求在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),則實質上可能構成對行政院「強迫編列預算」的要求。

楊貴智律師的觀點: 傾向認為違憲風險偏高(約60-70%)。他認為,若立法體系透過法律形式制定一個「一年期花錢計畫」(普發現金),而非長期權利義務規範,就有較高風險違反憲法第70條。他更傾向於最終可能高達90%的機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。

劉珞亦律師的觀點: 最初認為合憲,因為條文看似授權行政院執行,但看到第八條規定執行期限後,他轉為認為違憲。他認為,如果條文規定行政院「必須」編列並執行發放現金,這就等於立法院自行訂定預算案,與大法官過去的見解相牴觸。

對比「國家重要政策」: 普發現金屬於一次性政策,主持人認為其難以提升至「國家重要政策」的層級,因此釋字520號解釋所規範的「立法院參與機制」並不適用於此案。

四、結論與反思

1. 程序正義的重要性:

「無腦批評」的反駁: 兩位主持人強調,他們並非「無腦批評」普發現金政策本身,而是著重於其背後的程序問題。若普發現金是基於經濟學評估,並由行政院依權責提出計畫與預算,再經立法院監督,則完全符合憲政秩序。

立法權的界線: 然而,當立法權直接干預行政權的預算編列與執行細節(如發放金額、方式、期限),甚至強迫行政院執行特定支出,則嚴重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,構成違憲之虞。

2. 政策買票的質疑:

「還稅於民」的謬誤: 楊貴智律師認為,「還稅於民」的說法是有問題的。他指出,政府收取的稅金理應投入於公共建設、教育等有助於國家整體發展之處。如果政府盈餘多到不知如何運用而選擇退稅,反而顯現政府的「無能」。

買票效率的質疑: 節目中引用學術研究指出,國民黨的「買票」策略效果不彰,有高達45%的選民拿錢後並未投票給國民黨候選人,因此透過違憲手段進行「買票」更顯多餘且不必要。

3. 憲政秩序的潛在衝擊:

憲法訴訟的停擺: 楊貴智律師擔憂,若此次普發現金的立法行為果真違憲,而憲法訴訟機制因政治因素而停擺,將導致憲政秩序的嚴重破壞。

五、建議與展望

回歸專業評估: 普發現金這類經濟刺激政策,應由行政院召集經濟學家、中央銀行、財政部等專業單位,進行全面評估與規劃,包括是否需要刺激、發放金額、發放方式(現金、消費券、排富與否等),以確保政策的有效性與合理性。

尊重權力分立: 立法院應回歸其監督職能,而非越俎代庖直接干預行政權的預算編列與執行。若有政策需求,可透過授權性立法,賦予行政院彈性應對的工具,同時加強事後的審查與問責。

提升政策論述: 執政者應避免以模糊或誤導性的詞彙(如「超徵」)來包裝政策,而應誠實面對國家財政狀況,並提出清晰、具說服力的政策論述。

本次普發現金的爭議,不僅是單一政策的討論,更反映了台灣憲政體制下權力分立原則所面臨的挑戰,值得社會各界深思與關注。

留言